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党办公楼和国家机关建设标准》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中央机关:
部级:每人54平方米。
副部长级:每人42平方米。
总监级(办公室):每人24平方米。
副处级(办公室):每人18平方米。
科室层:每人9平米。
科室以下: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
2地方机关
(1)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级官员(自治区、直辖市):地区。每人使用面积为54平方米。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代表: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司(局)级:人均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处级(办公室):每人18平方米。
科室层:每人12平方米。
科室以下: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级(地、州、盟)及直属机关
市级官员(地、州、盟):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级(地、州、盟)代表: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连办公(部门)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级(市、旗)及直属机关
县级官员(市、旗):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区级(市、旗)人大代表: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部门: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
区域层面:每人6平方米。
3市级派出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中央精神确定。
扩展信息:1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楼,适用于中心。部级机关(委员会)、省级机关(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同级机关。
二级办公楼适用于市级机关(地、州、盟)及其他相当于本级的机关。
三级办公楼适用于县级机关(市、旗)及相当于本级的其他机关。
2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楼,平均建筑面积指标编制人员人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职工人数超过400人时,上限应适当降低。
二级办公楼,从业人员平均建筑面积为20至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至15平方米,从业人员人数超过200人时,上限应适当降低。
对于三级写字楼,每名员工的平均建筑面积为16至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至12平方米,当员工人数超过100人时,上限必须降低。
寒冷地区写字楼和高层写字楼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数可以通过建筑面积指数来查。
参考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