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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中心政务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政务资源共享管理,提高政务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政务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机构)的政务资源共享管理。 第三条 政务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 政务资源共享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共享、安全保密、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资源共享的基本内容 政务资源共享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政务信息共享; (二)政务数据共享; (三)政务平台共享; (四)政务应用共享;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政务资源。 第五条 政务资源共享的方式 政务资源共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政务资源库共享; (二)政务资源交换; (三)政务资源接口互联; (四)政务资源服务集成; (五)其他政务资源共享方式。 第六条 政务资源共享的组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资源共享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务资源共享管理机构,负责政务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政务资源共享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务资源共享平台,为政务机构提供政务资源共享服务。 第七条 政务资源共享的安全保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政务资源共享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政务机构在共享政务资源时,应当对共享的政务资源进行分类分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八条 政务资源共享的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资源共享工作负有主体责任。 政务资源共享管理机构对本辖区政务资源共享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政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资源共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务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完整受损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