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列的强制招标案件。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及其他涉及公益安全的项目;
2.国有资本或者全部或者部分投资;项目使用国家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在这三类中,重点是第二类,即国家投资的项目。此外,根据日本目前的情况,政府是大多数一类和三类项目的主要投资者。
补充资料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投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投标项目并进行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必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投标人应当有支持投标项目的资金或者已核实的资金来源,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说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一般招标和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投标人以投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投标邀请是指投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相符的公开招标的,应当向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权选择自己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投标人指定投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独立处理投标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招标事宜。
对于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投标人独立办理投标事宜的,投标人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交记录。
参考资料::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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